苏州婚外情取证: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另还贷。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考虑按照购房资金来源及其在总房价中所占比例的划分原则。1.一方婚前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是房产的自然增值,不是投资收益,不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财产增值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人不仅要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的一半,还要补偿共同还贷对应的房产升值部分。未还贷款部分,未还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财产增值也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案例林先生2002年买了一套房子,总房价18万元,其中林先生支付了8万元的首付,其余部分采取按揭贷款。
产权登记在林先生名下,每月用公积金还贷。2003年,林先生与杨小姐结婚。婚后,林先生仍用自己的公积金还贷。2012年,林先生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杨小姐要求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双方约定结婚时房屋价值30万元,林先生偿还婚前借款2.4万元,婚姻存续期间借款4.8万元,未还借款2.8万元。现在房子值140万。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前款规定,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苏州婚外情取证认为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补偿另一方。
本案中,如果林先生与杨小姐不能就房屋所有权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判决房屋归林先生所有。还款部分怎么处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苏州婚外情取证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了贷款本金,无论还款资金来自哪一方的收入,都应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夫妻双方对还贷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