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
小明与小王通过网络相识,很快两人确定了
恋爱关系,并在相识半月后,举办了订婚仪式。
订婚当日,小明及亲属向小王家中下礼,
给付现金及礼品价值约计18万。
订婚后小明与小王开始了同居生活。
两家也都在为两人的婚礼做准备。
(2)
两个月后,小王怀了身孕,
但距离原定婚期还有一段时间。
此后一二个月,小王与小明经常发生争吵,
大都是因为家庭琐事,
每次争吵,两人都是互相责备对方。
一个月后,两人开始分居,
最后两人决定分手。
(3)
小明与小王分手后,
便以两人分手为由,
要求小王全部退还订婚时
给付的现金及礼品。
最终两家协商无果,
小明将小王及其家人诉至法院。
(4)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解除婚约
均有过错,判决小王及其家人按现金及
礼品价值总值的40%返还彩礼。
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依据该规定,小明与小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小明有权要求小王及其家人返还彩礼。
但结合两人过错情形、同居情况,
且女方已怀孕的事实,
可以酌情减少彩礼的返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