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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吗

案情简介


(1)


小明与小王通过网络相识,很快两人确定了


恋爱关系,并在相识半月后,举办了订婚仪式。


订婚当日,小明及亲属向小王家中下礼,


给付现金及礼品价值约计18万。


订婚后小明与小王开始了同居生活。


两家也都在为两人的婚礼做准备。


(2)


两个月后,小王怀了身孕,


但距离原定婚期还有一段时间。


此后一二个月,小王与小明经常发生争吵,


大都是因为家庭琐事,


每次争吵,两人都是互相责备对方。


一个月后,两人开始分居,


最后两人决定分手。


(3)


小明与小王分手后,


便以两人分手为由,


要求小王全部退还订婚时


给付的现金及礼品。


最终两家协商无果,


小明将小王及其家人诉至法院。


(4)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解除婚约


均有过错,判决小王及其家人按现金及


礼品价值总值的40%返还彩礼。



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依据该规定,小明与小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小明有权要求小王及其家人返还彩礼。

但结合两人过错情形、同居情况,

且女方已怀孕的事实,

可以酌情减少彩礼的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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