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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如何证明分居事实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该案并不复杂,鉴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不打算出庭应诉,而双方又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所以本律师认为法院应当驳回我方的起诉离婚要求,需要等半年之后再说。

虽然如此,但本律师仍希望通过本次在诉讼为其将来的第二次起诉顺利判离而奠定良好的基础。由于我的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就是要确保第二次起诉能够让法院判离,所以在本次诉讼中需要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比如需要证明双方从何时已经开始分居等。然而,我的当事人在半年前开始分居时却没有保留下与对方的微信或者短信聊天记录等比较直观的证据。

由于双方是否分居及开始分居的时间及子女抚养情况是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需要查清的案件基本事实,所以为了获取上述离婚证据,本律师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做准备:

1、鉴于男方分居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本律师让其准备租房合同作为证据。该租房合同显示男方是从半年前开始承租的;

2、本婚姻律师以短信的方式与对方尝试离婚谈判,虽然对方仍坚决不同意离婚,但在短信中对方却说:“他在赌气,不和我联系。孩子现在18个月了,从12个月开始到现在半年了他都没来看过一眼。”由此可以证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从半年前开始分居。这个时间与上一个证据——租房合同是可以相互印证的。

虽然本次诉讼无法判离,但有了上述两个证据后,法官基本能够认定双方是否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及分居后孩子的抚养情况了。这些事实能够充分体现出双方的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无疑会对半年后的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促使法官判离而起到明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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