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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还未登记就分手彩礼是否要返还

徐某是农安县某乡村民,经人介绍结识村民刘某,从2020年11月开始,徐某先后两次支付刘某彩礼共计11.2万元。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8个月,期间徐某和刘某二人在农村办理了酒席,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1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彩礼。




徐某的彩礼能否返还?

是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哪些情况不能返还彩礼?

办理了农村酒席是否和结婚登记具有同等效力?‍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婚约财产。给付婚约财产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婚约财产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各自的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本案中,徐某和刘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在农村办理了酒席,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8个月,实际上已经具备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因实际共同生活不满1年且双方没有子女,女方应当返还部分彩礼。



法条延伸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农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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