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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贴士丨分居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夫妻之间难免有因琐碎之事发生争吵,双方一时选择分居,待情绪冷静、理智回笼,再解决问题的情况。电视剧中常常有主人公说“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真的是这样吗?法律是如何认定分居的呢?

一、怎样才算法律上的分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个法定的离婚理由有两个必备要件组成,即“因感情不和”和“分居满两年”。

夫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共同生活,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依据法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必须是由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且是因为夫妻双方主观上的原因,即双方自愿选择分开生活而造成的分居。

在生活中,夫妻双方还可能因为其他客观原因而被迫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比如双方虽然有很好的夫妻感情,但因为工作原因夫妻分别在两个城市生活,并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条件。类似此种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时怄气分开居住的,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分居的离婚法定事由。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况,无法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因而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分居行为。

二、夫妻之间分居多久就可以离婚?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应当调解,经调解无效后,可以准予离婚。因此夫妻双方在法定分居的情况下,即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只要夫妻之间分居满两年,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就可以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从夫妻有证据能证实分居时间时计算;

2、分居时间应该连续计算。

如果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无论夫妻双方分居过几次,前面的分居时间都应该终止,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三、民法典新增规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条文是较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对于这种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不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实践证明,这些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夫妻,确实有相当部分未再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是,也有部分当事人在6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前述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了这一新的规定。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不仅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更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时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意味着近两、三年内当事人都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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