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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

最近这几年上课的时候,可能是炫耀,跟学生讲《婚姻法》讲多了一些。结果,连续好几年,都有学生问我同样的一个问题: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吧?


开始我还以为是个别人个别群体不知道这个问题,后来我发现了,学生们是真不懂。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感情出了问题后会选择分居,甚至出现一方直接离家出走玩消失的情况。特别是如果遇到第二种情况,有的人就认为:既然你不回来了,那我就再找个人过呗!有的大学生就装模作样,有鼻子有眼地跟人普法,说法律上规定啦,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了。


图样,图森破啊!


小桂是广西桂林的一个帅小伙,今年只有26岁,在南宁工作。2015年,他在网上认识了在上海打工的东北女子小丽,两人很快由网聊、网恋变成了现实中的恋爱。于是,小丽不远千里从上海来到南宁,两人见面之后都觉得对方不错,很快就同居在一起。几个月后,他们就在南宁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然而好景不长,婚后没多久,两个人在生活习惯、性格脾气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也逐一暴露出来。小丽泼辣、强硬的个性让小桂苦不堪言,两个人一开始是小打小闹,后来矛盾越来越大,发展到经常为了一些事情大打出手。2015年6月,在一次激烈冲突之后,小丽一气之下离开了家,从此音讯全无、去向不明。虽然小桂也曾到小丽的老家去寻找,却始终没有小丽的下落,只得无奈地放弃了努力。


后来,经朋友介绍,小桂又认识了温柔贤惠的四川姑娘小梅,在交往中两人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大度的小梅没有介意小桂之前的婚姻,表示愿意和他组建家庭。2018年1月,小梅怀孕了,两个人决定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当婚姻登记员听说小桂前一段婚姻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时大吃一惊,严肃的告诉他:小伙子,你前面一段婚姻还没有解除,你跟这位姑娘再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我们不能给你们登记!小桂当场傻眼了。大学的时候,班长曾经信誓旦旦地跟他说过,婚姻法有规定,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的。如今小丽离家出走都两年半了,为什么说这段婚姻还没解除、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啊?到底是班长错了,还是民政局的人故意刁难呢?如果小丽一直找不到,那已经怀孕的小梅和她肚子里的孩子,又该是什么身份呢?难到自己就一辈子不能再婚了吗?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错误说法,在坊间流毒甚广,很多人都抱有同样不正确的认识。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32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果男女有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管是双方自愿还是一方要求,最终都要履行合法的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凭证,包括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婚姻关系终止。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无论分居多久,别说分居两年,就是分居二十年、三十年,婚姻关系也不会自动解除。婚姻法32条所称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实只是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条件而已。而且,分居两年的前提,是因感情不和,如果是其他原因引起的分居,则不一定能适用这一条规则。


那小桂与小梅,以及那未出生的孩子该怎么办呢?


别急!在这种情况下,小桂可以向法院先申请宣告小丽失踪,根据《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而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实在找不到人,先申请宣告小丽失踪,再起诉离婚,才是解除这段婚姻正确的打开方式。只是,小桂的动作可是要快点才行,不要等到小孩出生的时候,Ta的父亲,还不是自己妈妈的丈夫。那就有些尴尬了。


法条链接: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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