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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曾经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咋分

夫妻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然而,丈夫却在婚内出轨。那么,问题来了,离婚时共同共有的房产,是否还需要按出资比例分割? 记者今日获悉,广州白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夫妻一方出轨引发离婚争房产案件。

关女士(化名)和陈先生(化名)自行相识相恋,婚前,关女士父母出资50万元、陈先生父母出资100万元为他们购买的婚房支付了首付款,婚房登记在关女士和陈先生两人名下。

婚后,小两口的生活甜甜蜜蜜。但自从孩子小雪(化名)呱呱坠地,关女士将生活重心转移到小雪身上,而陈先生为了给家庭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经常出差、早出晚归,夫妻交流日渐减少,感情出现变化,并持续恶化。关女士觉得陈先生对家庭漠不关心,两人争吵不断。

2018年,关女士无意间发现陈先生婚内出轨,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感情彻底破裂。关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人离婚;孩子小雪由关女士携带抚养,陈先生每月需支付小雪的抚养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市场价值为540万元,作为无过错方,关女士请求依法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关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小雪由关女士携带抚养,陈先生每月向小雪支付抚养费至小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向关女士支付房产折价款324万元。

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指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陈先生的过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法院予以严肃批评。关女士要求离婚,陈先生表示同意,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对子女、女方的保护以及陈先生的过错,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时按照关女士分得60%、陈先生分得40%的比例予以处理。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共同共有房屋市场价值为540万元,因此,陈先生应向关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324万元。

虽然关女士和陈先生婚前购房款出资比例不同,但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此前陈先生及其父母是同意房产按照“五五分”,购房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共同共有,且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故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本案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时,法院没有依据实际购房款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是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裁判,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更有利于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评价准则,形成良好的社会生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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