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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分居有些什么具体要求

  有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那么婚姻法上的“分居”,有些什么具体的要求呢?都市热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生平律师进行了解答。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据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如经法院调解无效,法院就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中的“分居”,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停止夫妻生活,互不履行同居义务的状态。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所致。夫妻间如果是因工作学习、住房拥挤、户口等原因而分居两地,就不能算是法律上的分居。

  2、分居的期限,必须是持续分居达到2年以上。即从双方最后的同居状态结束时起,至一方起诉离婚时,分居状态持续达到了2年以上。如果该期间内夫妻之间又发生了同居行为,则分居时间应从同居状态结束时重新起算分居时间,之前的分居时间就不能算进来。

  3、分居的内容,是双方之间停止夫妻生活,互不履行同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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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唐中明

  审核:罗再芳

  值班:罗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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