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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内出轨还起诉离婚女方该不该多获赔偿法官这么判

近日,李梅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向审理她离婚案的主审法官俞敏送来了锦旗,对法院的公正审判表示感谢。

2011年,李梅与薛凡结婚,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总价275万元的住房。其中,薛凡出资215万元 ,李梅出资30万元,剩余贷款30万元由薛凡付清。

2012年,李梅与薛凡的儿子出生,沉浸在喜悦中的两人以为从此能过上幸福平静的日子。

可是好景不长……

婚后,薛凡因升职被派到外地工作,很快与一个叫吴燕的女士开始了婚外恋。2013年5月,两人开始同居。此后薛凡一直背着妻子与吴燕住在一起,只在周末回家。

后来,薛凡又另觅新欢,向吴燕提出分手。气愤的吴燕找到李梅,给她看了两人在一起的确凿证据,并鼓动李梅一起去控告薛凡犯有重婚罪。蒙在鼓里的李梅这才知道,丈夫背着她同别的女人已经生活了三年半之久。善良懦弱的李梅想到年幼的儿子还奉劝吴燕作罢,但这件事导致夫妻关系急剧恶化,双方摩擦不断、矛盾重重。

2017年5月起薛凡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第二次李梅同意了,但双方在共同房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上产生了分歧。

一审中,法院根据市场评估房产价值是750万元,综合房屋来源、共有状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等,酌情确定:薛凡对房产享有55%份额(412.5万元),李梅享有45%份额(337.5万元)

并以李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薛凡为过错方为由,驳回了她要求薛凡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李梅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李梅上诉称,根据此前吴燕提供给她的亲密照片、聊天记录、堕胎花费凭证以及吴燕在一审法院所做的笔录,可以证明薛凡与吴燕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足以认定薛凡的不忠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她应该享有更多的房产份额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薛凡应认定是过错方,他作为已婚人士却长期与其他女性同居,造成了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

其次,薛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还两次提出离婚诉讼,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李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结合薛凡侵害的过错程度、手段、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再次,对于夫妻共同房产,虽然薛凡的出资比例明显大于李梅,但由于薛凡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也因他在外地工作仅周末回家,对家庭和幼子尽到的责任明显小于李梅。

故确定对房产的分割比例按照原审确定的房价由李梅享有60%份额(450万元)、薛凡享有40%份额(300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李梅很是感动,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法官提示

本案的主审法官俞敏指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对婚内出轨并有确凿证据证实的男方应认定为过错方,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加以体现,以切实维护无过错女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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