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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方婚内出轨我该怎么维权

典型案例:

姜某,女;胡某,男,二人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3月某天,姜某在经营美容院的过程中,与ー名顺客发生争执,并将顾客打成轻伤,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在姜某服刑期间,胡某与陈某同居并生下一个男孩。2017年9月,姜某刑满释放回到家中。陈某找姜某,将其与胡某的事情如实以告,并交给姜某一儿子的出生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一气之下,姜某与胡某于17年10月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2019年初,姜某在一次电视节目中看到,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提出損害赔偿。于是,姜某一纸诉状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那么,姜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例分析:

本案中,姜某与胡某虽协议离婚,但姜某依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胡某对其进行损害赔偿。然而,姜某没有在办理离婚手续1年内提出该主张,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所以,法院可以受理其起诉,在审查后,对其请求无法支持。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烟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

当事人。在适用婚烟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

(三)无过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后1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不予支持。

小编提醒:一定要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在1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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