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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离婚纠纷律师法院能否判离浅析离婚中感情破裂的认定因素

《 诗经·邶风·击鼓》中的“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句誓言,传承着古往今来大家对美好爱情的执着与坚守。好的婚姻能够给人滋养和力量,双方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但是,如果无法感情共鸣,无法有效沟通,加之双方若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婚后缺乏交流等,可能导致矛盾越积越深,特别是都市生活节奏快、压力大,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离婚纠纷不断增多。本文浅析离婚纠纷中感情破裂的认定因素。

一、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如何判决感情确已破裂: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先自行梳理对照是否能够达到

1.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规定的几种情形

2.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时间长短

3.双方有无短信、微信聊天,正常交流沟通

4.双方节日有无互相发送礼物、红包等,例如送鲜花、买衣服、买特殊意义的纪念品,结婚纪念日有无定制礼物等

5.双方是否一起过生日,是否互相庆生等

6.如果分居,是否知道双方各自的居住地址

7.有无书写悔过书、保证书等书面资料

8.有无定期、不定期相互转账,分担日常开支或者大额医疗开支等

9.有无帮助对方解决困难、棘手的事情;近期有无任何困难?是否知晓近期动态

10.有无一起分享快乐,解决不愉快的事情?


三、人身不自由的特殊状态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一方被判处刑罚并且刑罚期限较长,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这要根据双方婚姻家事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有规定,该规定虽然已经失效。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可以作为判决的一个参考因素。

此种情况的管辖权:通常情况下,与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办理离婚,需采用起诉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在本规定中,“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如果仅有一方不自由,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体现了便利原告诉讼的精神。


附件: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现已失效,仅供参考)

(法[民]法[1989]38号 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关于人身不自由特殊情况下的案件管辖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3>243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最近有的法院向我院询问关于一方当事人被监禁的民事案件,在确定管辖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条的规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意见》第8条关于“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理”的规定,是特指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因此,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不应适用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在确定管辖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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