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报道,江苏常州。黄先生和俞女士2011年结婚,2021年2月生育二娃,可两个月后,黄先生认为和妻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查发现,俞女士仍处于哺乳期,是身心康复修养的特殊时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起诉离婚区间范围,且婴儿处在发育期需要父母共同抚育。如果男方此时提出离婚,对女方的精神刺激过重,会影响女方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婴儿的发育,因此在上述期间禁止男方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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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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