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哪些情况下的彩礼需要返还彩礼需要全额返还吗

哪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

【上海钟涛律师解答】

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确实和夫妻双方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以及离婚过错程度有很大的关系。不同的情况对应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一般来说,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男方在恋爱、结婚过程中按照习俗给付女方的彩礼,如果双方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共同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要返还一部分,如果已经共同生活超过1年以上的,不需要返还。

同时,彩礼返还额度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离婚的原因和过错方;

(3)彩礼的数额;

(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5)女方妊娠、生育、流产情况;

(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

(7)当地风俗习惯;

(8)双方恋爱交往时间长短;


二、哪些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可知,关于彩礼返还主要区分三种情况,也就是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具体如下。

(1)、如果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未能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但返还多少数额,也要考虑双方是否照民族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支出、男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家庭付出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也是很虽然要还,但是还多还少是不一样的。

1、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2、对于没有登记结婚,但婚前同居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的,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3、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女方怀有身孕的,这个时候法院也会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彩礼不需要返还的。

例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

4、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一般需要返还大部分或者全额彩礼,若因男方原因导致离婚的,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5、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彩礼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同时男方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外遇出轨等过错行为,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7、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很多人恋爱多年,但是最终没有结婚,所以对于恋爱期间的损失,会有些人要求对方给与补偿,以弥补其同居期间的付出。通常名义是主张要“青春损失”,对于这种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别是女方,不能要青春损失费名义,去敲诈威胁男方,否则可能像新闻报道中的 分手要900万分手费,导致报警把女方抓了。这就得不偿失了。

四、但是如果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这期间女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

因为虽然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但是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生子,或因某种原因而终止妊娠,因此而产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的,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有权要求男方对此进行合理的分担,就这些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但因这种生活状态是双方自愿的选择,怀孕生子或因故终止妊娠也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故在此情况下,女方不得请求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点击复制微信号

微信号:wx888

复制成功
微信号:wx888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去微信添加好友吧

电话

12588888888
12588888888

微信

二维码扫一扫添加微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