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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同居了但没领证支付的彩礼可以要回吗

案说民法典

01

案情简介

2016年,张某与前妻离婚。2020年,张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了王某,两人于2021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开始同居,王某与其前夫生育的儿子跟随二人一起生活。

2021年5月1日,张某向王某转账60000元,并备注“张某与王某的订婚礼金”。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9日期间,张某还通过微信,分14次转账给王某总计18314元。

后来,张某发现王某在与其前夫所生小孩的抚养费问题上有所隐瞒、乃至欺骗,且他觉得王某一直变换方式向自己索要钱财,认为王某并非真心喜欢他的人。于是二人感情逐渐破裂,并于2022年7月分居。



王某称,她确实收到了张某转账的60000元,但该笔款项并非是彩礼,而是张某支付的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同居期间生活费主要由她负担,粗略估计已有140000元。张某通过微信14次转账给她共计18314元并不是张某支付的生活费,一部分是张某给她发的红包,一部分是张某与她换取的现金,还有部分是张某让她购买东西垫付的钱。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发现,两人恋爱同居期间,王某确为租房支出房租金共计13782元,但她所述用于生活开支的140000元,仅提供了部分日期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且截图显示仅有几元到几十元不等。法院多次要求王某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均未能出示,最后表示包括房租水电等在内两人每月生活费用需要3500元。2021年4月,张某与王某确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达成给付彩礼的合意,次月,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向王某建行卡汇款60000元,并备注“张某与王某的订婚礼金”。

03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风俗习惯,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张某于2021年5月1日转账给王某60000元,并备注“张某与王某的订婚礼金”,结合双方的聊天内容,应当认定该款系张某为与王某缔结婚姻所给付的彩礼。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王某返还张某彩礼50000元。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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