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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离婚律师同居但未结婚登记需要返还彩礼吗

《民法典》规定,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结婚并支付彩礼的习俗很常见。在一些地区,彩礼的数量仍然相对较大,最终因为各种原因未能登记结婚而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那么,在支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的一方能要求返还所有彩礼吗?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为您解析。

2017年10月,张某和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开始自由恋爱,经过一年多的相处,二人决定结婚,2018年12月,双方家长见过面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在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张某给付女方李某彩礼18.8万元,女方实收8.8万元,男方还为女方购买了金手镯、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等“四金”,总价值2.8万元,。订婚后两人开始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并流产,最终因双方生活矛盾太大没有结婚登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拒绝返还。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及“四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释中规定的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不包括未登记但已同居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张某和李某在订婚后没有登记结婚,但他们已经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女方流产,对女方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虽然女方应该返还彩礼,但不应该全部返还。相反,双方应根据婚姻登记失败的原因,双方的经济能力,过程程度,是否同居等酌情返还。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点评,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的赠予。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则附加条件没有成就。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是,返还彩礼的具体金额应综合未登记原因、过错程度、是否同居、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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