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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同居了没领证彩礼怎么退



划重点:没证不等于“不负责”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男方)与被告王某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举行了婚礼。为结婚,刘某某先后筹备了30余万元。刘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生活4年,生育一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两人感情破裂,刘某某以同居关系纠纷为由将王某某诉至叶县法院,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刘某某返还彩礼5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然而,近些年来,彩礼出现“异化”,“礼”的本质“退化”,“财”的特性凸显,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也日渐增多。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标准。该规定明确指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了4年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又考虑到男女双方共同生育有子女,法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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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陈兆丰 王佳瑶
编辑:程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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