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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彩礼是否能够退还

案例

高某与孙某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某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某与孙某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某返还彩礼。


法律分析

​①高某与孙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②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

​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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