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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可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娟于2014年1月29日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 2014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 双方性格不合,结婚登记后不久就没有一起生活了。婚姻存续期间没有 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称给付礼金30000元给被告,在 庭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在庭审调解过程中,原告同意一次性支付生 活帮助费5000元给被告。2016年2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 由诉至该院,诉请法院判决离婚。

法律评析

我国立法采用“感情确已破裂”而非“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 标准。“感情确已破裂”是人的内心感受,他人无法知晓,只能通过外在 表征予以判断。判断本案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有三:一是 双方当事人经人介绍,相识十几天就匆匆结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双 方很难做到完全了解对方并适应有对方的生活,婚姻的感情基础十分不 稳固;二是婚后不久即分居,也表明了二者之间缺乏情感沟通;三是一 审法院的调解并没有缓和夫妻关系。因此,本案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 标准,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民法典依据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 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 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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