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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难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应如何分割附多个案例




导读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因为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较少,一直是实务中的难题。我们时常遇到的咨询是 ,夫妻离婚后继续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呢?今天我们就简单学习下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今天本公号同时推送的北京中院案例,涉及的是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双方于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割问题。实务中常见的同居情形,除了因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产生的同居,还有情侣婚前同居、夫妻离婚后继续同居的情形。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下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看下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且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四十四条规定,【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实务裁判原则


那么实务中,法院一般如何分割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呢?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和北京市高院的规定,可得出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原则:


第一, 双方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


第二, 没有约定的,同居期间的个人财产仍然归个人所有,比如一方的薪酬收入、生产经营收益、继承或者受赠得来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 双方无约定,对于发生混同的财产,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则推定为共同共有;如果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推定为按份共有。


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毫无疑问要依据约定来分割。


如果双方没有分割约定,那么首先就要甄别哪些财产属于不需要分割的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需要分割的“产生混同的财产”。在甄别出混同财产后,接下来就要甄别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是,则混同财产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一般是五五分割;而如果否,则首先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要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实务案例参考


为方便大家便于理解以上分割原则,附部分案例的裁判要旨如下: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毕某诉李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鉴于涉案房屋是同居一方单位分配其租住的房屋,之后由其以成本价购买,一方对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所作贡献较大,所以他的分割份额占比较大。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099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



2.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考虑双方对诉争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子女抚育及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罗某诉汪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案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7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3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陈立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



3.男女双方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均有贡献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夏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并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


案号:(2012)苏民再提字第012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辑(总第27辑)


4.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符秋娇与甘兴(KAM HENG)同居关系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同居关系解除后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妥善分割。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同居生活期间”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购置的财产”。


案号:(2012)琼民三终字第41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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