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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不同地区相互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吗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孙某于2022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22年5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矛盾不断,原告李某于2023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于2024年5月再次诉至法院,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孙某于2023年11月在济南市某区法院起诉李某离婚,因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官审理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应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培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是否生育子女、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向法官声明“同意离婚”,原、被告认识后即“闪婚”,婚后分居两地且未生育子女,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被告在原告两次起诉之间在其他法院亦诉称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官说法


本案中,夫妻一方初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另一方又提出离婚诉请,可以看出夫妻另一方没有挽回婚姻的态度,亦无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夫妻一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意志坚决,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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