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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协议离婚及离婚冷静期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作了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署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至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就进入了离婚冷静期。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期满后,婚姻关系并不会自动解除,而是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自此,才意味着协议离婚的完成。关于离婚离婚冷静期,还需要注意几点:

1.离婚冷静期的期限为三十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2.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一经撤回,该次离婚登记便失去效力。之后再次想协议离婚的,只能重新申请;

3.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在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申领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见,虽然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三十天,但同时规定,在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至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方才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时间应为三十日至六十日之间。

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仅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请求离婚的,并无离婚冷静期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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