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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出轨很可能被判少分财产

有客户咨询 “自己的配偶出轨,能否以该理由起诉离婚,要求对方赔偿,少分财产?”。


律师回复:

法律中并未将“出轨”规定为离婚理由或者获得损害赔偿的条件。法院很大可能会以 “损害赔偿”规定内未包含“出轨”为由不予支持。


但《民法典》中有“婚姻忠实义务”的概念,“出轨”明显就是“对婚姻不忠”,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尝试依据本规定向法院主张对方少分财产。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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