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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婚姻法之一方有外遇离婚时少分财产律师给出正确理解

婚姻危机

外遇问题,是夫妻感觉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夫妻之间本应该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双方都应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而努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关系,这也是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那么如果婚姻中夫妻一方违反了相处的基本准则,与他/她人存在暧昧关系,发生与他人/她人同居,甚至与他人/她人发生重婚的行为,法律会对此种情况如何评价呢?民间的说法有很多,有人说,一方出轨后,净身出户;还有人说,一方有外遇,离婚时可以要求少分财产;也有人说,一方有外遇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以上的说法,都不准确,仅仅是个案的结果而已,我们下面通过几则案例来让大家,彻底明白

案例1:阿华,小丽系夫妻关系,由于阿华常年在外地工作,导致其对小丽的夫妻感情越来越淡。小丽负责带孩子,照顾双方父母,阿华负责家里的大部分经济支出,后来阿华在外地遇上小花,双方产生暧昧关系,并给小花购买了一套房屋,后来被小丽发现,要求与阿华离婚。

关键点提示:一方出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赠与给情人。

家庭损害


法院最终裁判结果,阿华与小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阿华少分,小丽多分。并判阿华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述被赠与的财产如果要回,请看文章后面的,“律师方案”。

案例2:涛涛父亲企业,为了与宝宝父母的家族企业合作,就从中撮合涛涛与宝宝结婚,由于涛涛不喜欢宝宝,没有感情,就经常在外面风流,宝宝经常一人独守空房,后来宝宝家企业因一个起事故,导致濒临破产,让这个商业化的婚姻也走到尽头。涛涛怕别人说他嫌贫爱富,碍于面子就没有与宝宝提离婚。后来涛涛认识了一个很有钱女孩叫钱钱,钱钱非常喜欢涛涛,并给涛涛家企业很大的帮助,涛涛终于决定与宝宝离婚,与钱钱结婚。

关键点提示:一方出轨,并未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的结果,涛涛给付宝宝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律师点评◆: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需要给付无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不是必然导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的。

在案例1中,小华之所以少分财产,是因为他擅自处分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是平等的,普通的一般生活支出,夫或妻是具有处分权的,但涉及重在的财产的处分时,就需要由双方共同决定。所以由一方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像这种赠与情人财产的行为,当然是不可能让其配偶知道,就算知道也不会同意,所以这么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婚姻法第47条有明确规定

转移财产

具有上述规定行为之一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其少分或者不分。也就是说,单纯有外遇,出轨行为只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金,如果有外遇的同时,还赠送第三者财物的行为,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所以有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的真正原因,是其转移财产的行为,而非有外遇的行为。

其实外遇,出轨这些词并不是法条概念,而且也不仅仅只有这种情况才有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一共有四种情况发生时,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为是:1、有重婚情形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们一般把这有这四种情形的一方称作有过错方,在出现这四种情形而导致双方离婚时,可以向有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就我们常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离婚诉讼

◆律师方案◆

关于案例1,阿华赠与给情人的房产,是阿华用工资收入购买,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阿华的该赠与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的处分权利。财产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无权处分的行为,是可撤销的。小丽可以到法院起诉阿华与小花,要求撤销阿华的赠与行为。

如小丽与阿华的婚姻无法挽回的话,小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财产分割上也可以要求阿华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小丽与阿华的婚姻可以免回的话,小丽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当事人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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