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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夫妻分居满两年 法院会判离婚吗

近日,吴某来到秦州区法院平南法庭,以夫妻分居满二年、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与杨某于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3年6月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1月双方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至今。

根据《民法典》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因感情不和分居属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其须满足三个条件:1.主观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因感情不和,具有分居的意愿;2.客观上处于分居的状态,双方必须有不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3.分居期间需满二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二年以上,分居期间不得累加。

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只是法院用来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并不是离婚的充分或必要条件。法院会根据整个案情来判断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分居原因有多种,如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外出务工是谋生的形式之一,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分居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生活,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因此,并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本案中吴某与杨某分居两年只是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庭审中查明杨某实为外出务工,过节过年还是回家看望吴某,并一起生活,并非因为感情破裂主观意愿的分居。吴某和杨某分居期间累加满两年,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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