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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不和分居满两年如何定性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应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如何理解?实务中又是如何认定呢?

案情简述

王某与洪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后二人分别于2012、2014、2016育有三个子女,2016年王某赴泰国打工,2021年,洪某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判决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自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原告远赴泰国,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导致分居,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不同意和好;被告未到庭抗辩,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可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准予原告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审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法律规定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虽然双方存在常年分居的事实,但导致双方常年分居的原因并非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是被上诉人为了谋生常年在泰国工作导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分居期间,被上诉人也时常回国探望家人,向家里寄钱补贴家用,回国探亲时也和上诉人同居生活,故被上诉人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本案夫妻双方并无法定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也无充分的事实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在一审判决未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并处理,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又无效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本案不宜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当,应予改判。

律师解答

本案中关键点在于,王某与洪某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王某与洪某虽“分居”但并非因感情出现问题,而是因工作原因王某前往另一个地方生活,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且两人婚后育有三女,在王某前往泰国打工时,亦每年回来探望妻女并过正常夫妻生活,双方感情基础深厚,并未完全破裂,亦不符合法定离婚事由。

知识拓展

NO.1 夫妻异地居住,并非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在生活中,迫于学习、工作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夫妻一方前往异地居住,但这种地理意义上的分居和法律所规定的“分居”不同,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在履行夫妻共同义务为标志。如果无相关证据来证明“分居”因“感情不和”,实务中很难以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NO.2 “分床不分房”能否认定为分居?

实务中,曾碰见过一方当事人以“因感情不和分床不分房满两年”为由起诉的情形,该理由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夫妻分居两年,感情破裂的依据呢?实务中,仅以此为由提出的,法院很难认定为分居,本身离婚纠纷大多涉及隐私,私密性较强,很难进行取证,他人亦很难对此作证,在无确凿的证据能证明所述事实时,法院不会进行采纳。

NO.3 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夫妻分居的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经协商所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需以书面为准,口头协议如对方反悔则难以证明

3.一方以邮寄形式像对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在进行邮寄时最后备注“分居协议书”等以便留存

4.双方在交流、沟通中对该分居事实的叙述等

5.与双方熟识的朋友或亲戚所出具的证人证言,不过因离婚纠纷大多私密性较强,且证人多与案件当事人关系密切,因此证明效力较低,需要以其他证据辅助,难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NO.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后,婚姻会不会自动解除?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但这并非代表当满足这一条件时婚姻就自动解除,仍需要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办过离婚登记手续后婚姻关系才会解除。

诉讼离婚中,如果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起诉,除了搜集“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外,还需要证明该分居是因“感情不和”造成的,而非因工作或学习等因素。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分居”并不意味着感情破裂,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仅强调分居的客观事实,未审查夫妻分居的主观因素,有违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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