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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两年属于感情破裂来看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020年10月9日,甲到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2021年6月7日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2年2月22日,甲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法院起诉,其诉称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乙女多次对甲实施暴力殴打行为,二人于2019年6月将共同居住的房屋搬空,至此两人开始分居,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甲认为双方于2019年6月开始分居,至起诉时已满两年以上,符合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但乙仍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系是否判决离婚的先决条件。本案中,虽然甲主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乙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甲乙双方系自主结婚,感情基础好,应珍惜双方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然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甲在庭审中称与乙已于2019年6月分居,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二人分居的事实不予认定。甲自2021年6月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与乙分居尚不满一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故对于甲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以后,甲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证明分居的证据。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完全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对甲提交的拟证明其与乙自2019年12月开始分居居住情况证明,二审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双方分居满一年,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法律评析

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具体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呢?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一般从男女双方婚前的感情基础、婚后相处状态、离婚的事由以及双方感情现状和有无修复的可能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其中,对于婚前的感情基础,主要是指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是否了解彼此,双方结婚的时候感情是否融洽。当然,包括双方恋爱关系的时间长短,是有较长时间的交往还是 “闪婚”。双方结婚的目的是为了物质利益还是以感情归宿。对于婚后相处状态,主要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的原因、次数和频率,是小摩擦还是伤筋动骨的吵闹。男女双方的家庭在其婚后有无矛盾,对男女双方的日常生活有无干涉,男女双方婚后的经济状况如何等等。而对于离婚的事由,在现实当中往往是复杂的,法院主要是看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这个矛盾是否可以化解,双方通过矛盾化解之后,关系有无可能修复等。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对于主张离婚的一方,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否则的话,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如果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共同育有子女,或者双方在婚前有较长时间的相互交往,在主张离婚的一方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则会认为双方应加强相互沟通,建立起彼此信任,通过化解目前的矛盾以后,继续共同抚养子女,不予判决离婚。如果当事人已经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又互不履行夫妻法定义务的,一般法院会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正确含义

这里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未共同生活,包括不再有性生活,不再有经济上的协作,不再有生活上的关心,不再有相互的扶持和帮助,不再履行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双方关系形同路人,漠不关心,婚姻状况属于名存实亡。

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断这里的分居,主要是看分居的原因是不是“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或者受居住条件限制,导致两地分居的,不属于“感情不和”。即便双方分居满两年,但是并未造成双方实质性的感情破裂或者双方感情有裂痕经调解之后感情可以得到修复可能性的,不宜认定为具备离婚的条件。也就是说分居与否,是否满两年,都不是诉讼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虽然无分居或者分居未满两年的,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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