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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发现被绿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发现被绿,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案例: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20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某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子小王,王某发现小王长得并不像自己,并结合二人发生关系的时间来判断,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于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果然不出王某所料,显示王某与小王不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发现被绿的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否认王某与小王存在亲子关系,儿子由李某抚养并不承担抚养费;李某对王某进行离婚损害赔偿五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这是为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但是这一限制有两点例外。其一:女方在这期间提出离婚当然不受限制;其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确有必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这种情况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例如女方承认孩子不是男方的,或者否认男方与女方所生子女存在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意见等必要证据,法院查证属实的,对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应予以受理。

第二: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对男方实施严重家庭暴力,男方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

第三: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

第四: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卖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

第五:女方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的。

本案中李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王某在起诉离婚时提供了亲子鉴定意见,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因此法院应当受理王某的离婚请求。如果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不予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则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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