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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产子一年内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都有权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但是出于对妇女特殊时期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胎儿或婴儿健康发育和成长的保障,法律对男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加以限制,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这一限制性规定只是推迟男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时间,待期间届满,男方仍可起诉离婚。

基本案情

唐某(男方)与冯某某(女方)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冯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生育一女唐某某。孩子不到半岁,唐某声称与冯某某性格不合、纠纷不断、感情破裂,于2014年6月20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问题描述

夫妻双方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但出于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对男方在特定期限提出的离婚诉讼规定了一定限制。民法典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女方产子1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应否受理。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起诉要求与冯某某离婚,系在冯某某分娩后1年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且唐某并未举证证明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请求。

因此,唐某对冯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裁判结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唐某对冯某某的起诉。

释法析理

夫妻双方都有权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但是出于对妇女特殊时期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胎儿或婴儿健康发育和成长的保障,法律对男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加以限制,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这一限制性规定只是推迟男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时间,待期间届满,男方仍可起诉离婚;

同时,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法院应当受理男方或女方的离婚请求:一是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女方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予离婚。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自己的特殊保护,说明女方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可能对女方自身或胎儿、婴儿造成重大不利,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二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例如,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致怀孕、分娩、中止妊娠;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等。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法院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道德的要求。本案中唐某在冯某某生女不满1年就向法院起诉离婚,也未举证证明冯某某存在严重过错属于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请求的情形,故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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