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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的彩礼返还问题

杨先生与周女士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双方父母同意,两人决定结婚,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两人按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杨先生给了周女士23万元作为聘金,双方共同举办了婚宴,其后也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彼此以夫妻相称,过没两个月,周女士因与男方家发生争执,就跑回了娘家,尔后男方与周女士多次协商返还聘金未果,诉至法院,因考虑女方也花费了部分费用,男方只要求返还15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女方提出反诉,要求男方赔偿其青春和名誉损失费2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女方退还男方15万元,驳回了女方的反诉请求,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个事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原审法院按照非法同居关系来进行处理,认定案涉彩礼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因结婚目的未实现而要求返还彩礼,鉴于双方同居时间短,该款项应酌情返还。

而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见,结婚一定要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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