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与刘某(女)于2018年3月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举办订婚仪式并开始同居,按照当地习俗,张某在订婚仪式上给付刘某彩礼共计13万余元。两人同居一段时间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产生了矛盾,遂于2018年年底双方正式提出了分手。原告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因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虽然婚约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但因婚约给付的彩礼在解除婚约时原则上依法予以返还,彩礼可以看成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行为,但该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彩礼款返还数额应根据婚约双方是否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款支出情况、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对于这类案件,法官一般都会耐心调解,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毕竟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付出,以调解处理财产问题为宜,实在调解不成就只能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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