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同居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一、基本案情
2021年,田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见面后互生好感,很快便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经过一年的相处,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两家人协商后,双方确定了订婚时间,订婚当天田某给了张某10万元彩礼。订婚后田某与张某在外面租了房子住在一起,开始同居生活,刚开始感情很好,时间长了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分手。分手后,田某多次找张某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彩礼,但张某认为双方同居且其也有花费,故拒绝返还,双方争执不下,后田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彩礼。

二、法院裁判结果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田某与张某虽办理了订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彩礼是田某以结婚为前提支付给张某,现在双方分手,张某应当将彩礼返还给田某。综合考虑原、被告谈婚过程、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共同开支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张某返还田某彩礼8万元。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且订婚、同居期间双方均有共同支出。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谈婚过程、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订婚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支出的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退还彩礼8万元。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结合案情进行综合考量,据此做出适当且符合法理情理的判决结果。

×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点击复制微信号

微信号:wx888

复制成功
微信号:wx888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去微信添加好友吧

电话

12588888888
12588888888

微信

二维码扫一扫添加微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