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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律师无需理由

#山东高法: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普法行动#

首先“出轨”这个词很笼统,并不是一个法律词汇,由轻到重的话,精神出轨、与婚外异性牵手接吻、一夜情、嫖娼、偶尔的发生X关系、同居、重婚等这都属于出轨。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法律上规定的很笼统,具体多长时间构成同居,没有规定,但是,之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过一个规定“双方持续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

只能说同居是比较严重的出轨行为。


一、目前损害赔偿不仅限于“同居”和“重婚”。

去年实施的《民法典》1091条在原来《婚姻法》第46条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之所以增加这一条款就是为了扩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给法官在法律依据上有了操作空间,目的就是尽可能保护和救济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之前也发过一篇(以后再“出轨”,可以要求赔偿)。

例如,“同居”一般要求稳定性居住3个月以上,若一方就是不跟婚外异性同居,但经常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是经常!经常将婚外异性带到家里、甚至带到家里来当着配偶的面发生关系,但双方就是不同居,就是这样断断续续的发生关系。再如,一方同时和多名婚外异性发生关系,这些行为伤害性早已超出了同居,这就属于上述“(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如果不能要求赔偿,对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公平吗?


二、出轨当然可以要求离婚。

甚至没有具体理由都可以起诉离婚!我看很多人起诉状离婚理由“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什么证据都没有,最后也离了。换句话说,你都起诉离婚了,如果夫妻双方关系好,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玩?去法院起诉离婚就可以初步推定双方感情破裂,但是,达不到《民法典》1079条规定的“确已破裂”的程度,所以说为什么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判离的比较多,因为第一次起诉一般法院都本着劝和为目的,尽可能给对方一次机会,一般不判离较多!6个月的“缓和期”过后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即使没有对方什么出轨、家暴、分居的证据!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认为双方在缓和期内没有和好,说明两个人感情难以挽回,再次起诉,说明离婚态度坚决,不是一时冲动离婚,所以说,不一定要有具体出轨、家暴、分居等证据才可以离婚。

一般的出轨行为,第一次起诉有的法院也会判离的,只不过非常少而已。@离婚律师



相关法条: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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