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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是认真的吗


1月2日,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公号发布了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在网上引起骂声一片。

文章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据此,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说,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事实上,从官方账号中流出此类文章,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在去年年初,关于“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说法就在网上流传,让不少网友感到诧异又愤怒。

此类文章纷纷以《民法典》司法解释来说事儿,其实,《民法典》相比于《婚姻法》来说,对此并未作出修改,《民法典》这次还真是背锅了。

其实文章内容本身并没有错误。对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在网络上其实一直都存在不少争议。偶然的婚内出轨,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并不能认定为长期、稳定的“同居行为”。比如偶然抓到配偶和别人在宾馆开房,这个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宾馆是临时性场所,不属于共同居住。偶然发现配偶与别人单独吃饭、逛街、看电影,这个也不能证明是“同居”。偶然发现配偶与别人在外租房,但不能是一次两次,必须是长期居住的证据,不然也不属于“同居”。“出轨”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无法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出轨”并不是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那么,这篇文章的问题在哪呢?

文章作者虽然搬出了《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很显然,上述内容完全不符合该规定的真实含义。文章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这两个概念听上去很相似,但实际可是差了十万八千里。

“不能请求离婚”是指当事人是否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诉讼权利的体现,而“不能判决离婚”是指法院认为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是离婚权利的体现。好比摇车牌,前者是“是否有资格参与摇号”,而后者是“能否摇到号”,显然,有摇号资格与实际摇到号之间还有一段相当漫长的距离。

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感情没有出现什么严重问题,任何一方也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诉讼自由权利。但最终案件结果走向如何,最终能否判决准予离婚,则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时,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根据我国现在正在实施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下列情形才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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