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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法院真的能如愿判离吗

临到下班,所里来了一个咨询离婚案件的女士,哭哭啼啼,梨花带雨地要求和他先生离婚。理由是发现她先生在结婚一年后婚内出轨,并在其手机中发现了“罪证”。除了坚决要求离婚,还要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

那么,对于出轨,如果起诉到法院,真的能如愿判离吗?

答案可能会让她失望,法律明确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只有5种: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看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才属于法定离婚情形,但是婚内出轨行为,并不等同二者,即使多次多人出轨,也和与他人同居不同。

这其实可能和大多数的认识都不一样,出轨居然不是离婚的法定事由。这是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与他人同居一般是指这种非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只有同居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即使无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不会认定构成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是极大的。

关于为什么离婚时需要权威部门认定感情破裂,而结婚时却不需要官方认定是否为真爱,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结婚时是双方共同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一致同意的,可以推定是情投意合,如果任何一方认为不是真爱,完全可以拒绝领证。

而离婚很多情况下是单方要求的,另一方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只能经法院认定感情破裂,才能判决离婚。既然是单方面向人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那法官当然要审查全面,毕竟结婚本不易,宁拆十座庙,不废一桩婚。

那么出轨是否真的在婚姻关系中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呢?

其实不然,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中一方出轨的行为,另一方主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法院判决的可能不一样。经过案例查询,笔者发现由于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20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20000元—50000元。

婚姻本身是美好的,是两个相爱的人一起承担幸福的责任。比起谨慎离婚,更需要谨慎结婚!不要将自己的命运寄托于渺茫的运气,自己都轻慢自己,如何奢望人生对你厚待。所以,笔者认为该冷静的不是离婚,而是结婚。

#法律人举案普法#


人间需要清醒,人间也需要温度。我是吴权,一个带点浪漫主义的武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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