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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首次起诉离婚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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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首次起诉离婚,是否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答案是否定的。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有严格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事由,然而婚内出轨并不等同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三者虽有共同之处,但同样存在区别,其法律后果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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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可以看出,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已婚者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后者则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本文所指婚内出轨又与上述二者不同,出轨虽同样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双方并未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属于偶发性的、非持续性的行为。

三者虽均违反夫妻之间互负的忠实义务,但前两者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还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性质更为严重,属于法律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尤其是重婚,属于犯罪行为,当事人自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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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与他人同居既是法定离婚事由,又是离婚损害赔偿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若夫妻一方实施法律禁止的重婚、与他人同居行为,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可被认为离婚中的过错方,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依据第1087条规定要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同时可依据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相比之下,偶发性的、非持续性的婚内出轨行为并不属于法定离婚事由。通常情况下,若不存在其他法定离婚事由,在无法调解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情况下,基于传统观念以及考虑到婚姻家庭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影响,首次离婚诉求有较大的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若首次离婚诉求被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之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的相关规定,结合律师执业实践,通常情况下,提起上诉到获得二审判决结果的时间为3-6个月左右,且二审有较大的可能是维持一审作出的不准离婚的判决结果。所以,从诉讼利益上来说,等待时间第二次起诉对当事人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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