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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即使分居登记于一人名下的房产亦属共有

最高法院: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即使两地分居和财务独立登记于一人名下的房产亦属于共有,一方以虚假身份结婚不否定该房产的夫妻共有性质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排除强制执行 信赖利益 强制执行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是否两地分居和财务独立房屋是否由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居住及使用不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依据。一方以虚假身份结婚不能否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性质。


案例索引

吴某与青岛海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刘晖、青岛顶尚贸易有限公司、聂玉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1054号

案 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6月29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第一,吴某申请再审主张的事由,不足以证明原判决关于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首先,吴某与刘晖是否两地分居和财务独立,案涉房屋是否由吴某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居住及使用,不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依据。吴某与刘晖2003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据吴某主张,案涉房屋购买于2015年5月20日,且其与刘晖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案涉房屋应当属于吴某、刘晖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也可从其《离婚协议书》约定“3.男方放弃女方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放弃目前女方名下的所有其他财产权利、放弃目前女方所持有的其他财物的权利”的表述得到印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如果该房屋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则应在协议中确认该房屋属于女方个人所有,而不存在男方放弃该房产权利一说。其次,吴某与刘晖离婚时,刘晖名下财产价值大小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有关,而与案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关联。

第二,吴某申请再审主张的事由,不足以证明原判决关于《离婚协议书》对案涉房产分割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吴某、刘晖双方各自现有债权及以所负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不得要求对方承担相关债务,如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其他财产女方可以追讨”。其中债务债权各自承担、享有以及对男方隐瞒名下财产追讨的表述,可以证明,双方当时已对双方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甚至对男方如有隐瞒财产行为都约定了女方可以追讨的救济手段。故《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吴某申请再审主张的事由,不足以证明原判决关于刘晖对案涉房产享有分额(编者注:原文如此,此处应为“份额”)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刘晖是否以虚假身份与吴某结婚、是否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隐瞒财产、是否与案外人非法同居生子是判断刘晖是否存在过错的因素,可以作为离婚分割财产确定份额大小的依据,但并不能否定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性质,更不能直接得出刘晖在该房产中没有份额的结论。

第四,吴某申请再审主张的事由,不足以证明刘晖通过虚假债务恶意侵占吴某个人财产。首先,刘晖自愿在另案中承担相应责任不足以证明其债务虚假。刘晖作为常年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通过保证等方式解决相应纠纷符合商业惯例。吴某申请再审所列有悖常理的几点理由都只是其单方怀疑,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次,刘晖用虚假身份与吴某结婚而用真实身份买房、买车、开公司等,本身得不出其恶意将债务引向案涉房产的结论。事实上,海光公司也在原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是在刘晖没有清偿能力的情形下,才不得以查封案涉房产,以保全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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