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2月23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艾秋禾)还没离婚就在外和人同居,还生了两个孩子,这个男子终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2月23日,记者获悉,武汉市蔡甸区法院认定该男子犯重婚罪,判刑6个月。
2005年,蔡甸区的赵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婚后10年,两人都在蔡甸区共同生活,一直没有生育子女。2015年,两人闹矛盾开始分居。2017年,赵女士发现,丈夫竟然在外和人同居,还生了2个孩子。愤怒之下,她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蔡甸区法院的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卷,充分听取了被害人赵女士的意见,并主动走访了区妇联,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流处理意见,邀请区妇联相关同志参与矛盾化解。
承办法官介绍,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通常情况下,重婚罪主要有2种情形: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且周围民众也认为二人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婚姻。
在严格审查全案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后,法院认为,李先生在合法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一子,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始终未取得被害人赵女士的谅解,依法以重婚罪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收监执行。
那么,和有配偶的人同居的人是不是也构成重婚罪呢?法官介绍,这要分情况而论:第一种:如果自身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应认定为重婚。第二种:如果自身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应认定为重婚。第三种:如果自身没有配偶,也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不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李先生以离婚的身份和林女士相处并生子,林女士并不知晓李先生仍处于婚姻关系之中,不应认定为重婚罪。
【普法要点】
重婚和通奸、同居如何区分?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是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同居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形成的两性关系。若没有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共同生活,则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其中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则构成重婚罪。
【编辑:丁翾】
更多精彩内容,请在各大应用市场下载“大武汉”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