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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那怎么去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呢?

(一)该条文最核心的两个理解因素是因感情不和与分居。

一、因感情不和

在因感情不和的理解中,我们首先要排除因为工作原因、学业、就医等客观因素导致分居的情况,及排除一时怄气、赌气导致分居的情况,这些与感情不和,并无实际联系,用以上方式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分居

在分居的理解中,主要关注一下两个点:

1.不再共同生活——这一条比较好理解,主要是物理空间上的未共同生活;

2.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分析,首先双方是停止进行性生活的,如果在分居期间,双方有性生活行为的,可能被法院否认分居事实;其次,经济上不再合作,双方互相经济独立,已不再有互帮互助的情况发生;最后看生活上已经不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满足以上3个条件,才能体现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

(二)作为当事人如何证明分居满2年?

1.可以将分居情况告知居委会或物业公司,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核实出具分居证明。

2.如果双方分居,一方在外租房的情况下,可以提供租房合同。

3.提供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比较弱,特别是当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例如亲戚朋友等。一般建议中立的人提供证人证言。

4.可以签订分居协议书,分居协议书的证明力度会比较高。

(三)经典案例: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屠某于2011年2月从原告处离家出走至今已满两年,双方互无联系,相互不尽夫妻义务。2020年12月24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遂酿此纠纷。

法院认为与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于2011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和原告取得联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在本次诉讼中,被告屠某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出庭,亦未答辩,视为被告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的漠视和冷淡,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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