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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若有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在实践中,单纯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各执一词,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从而不能适用“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准予离婚”的规则,那应该如何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应感情不合而分居的呢?

《民法典》规定的分居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地,双方形同陌路,不存在夫妻生活与家庭生活。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难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1、以分床的形式分居。受到经济条件限制,大多数的夫妻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具有私密性,他人很难为此作证,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2、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客观原因,如工作、学习等不在同一个地方居住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种情况,一般不认为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形成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因此,需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仍不会采信分居的主张。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能证明夫妻分居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6、够证明一方长期在外地消费的消费凭证、消费账单等;

7、能够证明一方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的朋友圈截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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