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分居满二年能自动离婚吗?不能!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途径有两条:
第一个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增加了婚姻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30日后,双方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登记申请30日期内,任一方不愿意离婚可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登记申请期满后,30日后,末申请离婚证发放,视为撒回申请。
那为什么还有许多人问作者,不是法律有个规定分居满2年视为自动离婚?这个规定从什么地方来的?
这也是第二种离婚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实是大家误解了《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为什么不说调解?因为调解成功后,还需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中的一方要是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此时一般都是希望最终能够离婚成功,因此也就很渴望法院会判决夫妻离婚。但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并不是很随意作出决定的,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下面着重说一下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况。
“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例如一方外出打工,因工作、生活、学习、出国等导致分居。如果这种情况也做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将影响夫妻间的忠实、互爱原则,中国的离婚率将大大提升;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过去的司法解释,以三年分居为离婚条件,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认为三年太长,以两年为宜。
所以说,分居二年想要离婚的前提是,感情不和!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