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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也是共同共有财产

赵某和胡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同时购置房产,并对房屋进行装修,随后入住。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再次分居。双方争论的焦点为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原告赵某认为

2018年5月经人民法院调解,赵某和胡某协议离婚。2019年11月,胡某以和赵某和好为由,要求赵某在在县城购买房屋,并且要求购房手续要全部换成胡某的名字。赵某信以为真,全部按照胡某的要求购置房产。房屋首付款21万元由赵某交付,办理贷款时胡某和赵某又补了一份结婚证,共同办理了贷款。房屋交付后,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约20余万。装修好入住后,胡某原形毕露,不让赵某进门,更不提和好复婚。胡某骗取赵某信任,占有原告财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胡某辩称

涉案房产未取得物权,不宜对涉案房屋分割,应驳回赵某的诉请,双方同居过程中通过公证委托(原告委托被告)共同购买的涉案房产,其中有胡某出资部分首付款,属于同居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已发生财产混同,应当按照一般共有处理。

三、法院审理认定

1、赵某与胡某经我院调解离婚后又同居生活,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赵某与胡某之间争议的房产,根据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明涉案房产系二人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因此赵某诉请的判令胡某返还房屋首付款21万元,并依法分割房产购买后至今装修及增值部分约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赵某和胡某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因此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赵某与胡某并非以复婚为目的,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依然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赵某和胡某可以通过协议分割该房产,也可以就该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您觉得,赵某和徐某同居期间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欢迎在评论区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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