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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可以要求赔偿

( 内容来自@山东高法,文章现已删除)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与他人同居”一般要求男女双方稳定性居住3个月以上,所以,证明同居很难!现《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目前来说,虽然不构成同居或者重婚,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出轨行为较为严重,支持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也非常大。现在有很多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裁判。


前一段时间,广西八步区人民法院就依据上述兜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支持了女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并没有认定男方与婚外异性同居,认定的是男方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对于女方请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不构成同居或者证明不了同居,但法院认为这种长期不正当关系属于“(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再例如,婚内一方瞒着配偶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但不一定构成同居啊!因为双方可能就发生过一次X关系就怀孕了,甚至后续双方都没有联系过,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上同居,按照上面的意思那就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公平吗?

在实务中,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都会支持损害赔偿,而且顶格判的很多,原先法院一般都是笼统把《婚姻法》第46条作为裁判法律依据,不具体说明依据哪一项,但46条指的是重婚和同居,上述例子不构成同居,所以之前法院在法律依据适用上有些牵强。现在《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第五项这一兜底条款,裁判时有了法律依据,也能更好的保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

所以,不一定要达到同居和重婚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其他较为严重的出轨行为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离婚律师 #普法行动##山东高法: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婚姻与家庭##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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