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来自@山东高法,文章现已删除)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
“与他人同居”一般要求男女双方稳定性居住3个月以上,所以,证明同居很难!现《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目前来说,虽然不构成同居或者重婚,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出轨行为较为严重,支持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也非常大。现在有很多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裁判。
前一段时间,广西八步区人民法院就依据上述兜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支持了女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并没有认定男方与婚外异性同居,认定的是男方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对于女方请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不构成同居或者证明不了同居,但法院认为这种长期不正当关系属于“(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再例如,婚内一方瞒着配偶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但不一定构成同居啊!因为双方可能就发生过一次X关系就怀孕了,甚至后续双方都没有联系过,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上同居,按照上面的意思那就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公平吗?
在实务中,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都会支持损害赔偿,而且顶格判的很多,原先法院一般都是笼统把《婚姻法》第46条作为裁判法律依据,不具体说明依据哪一项,但46条指的是重婚和同居,上述例子不构成同居,所以之前法院在法律依据适用上有些牵强。现在《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第五项这一兜底条款,裁判时有了法律依据,也能更好的保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
所以,不一定要达到同居和重婚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其他较为严重的出轨行为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离婚律师 #普法行动##山东高法: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婚姻与家庭##婚姻#
历史文章:
离婚后,可以“轮流抚养”孩子吗?
以后再“出轨”,可以要求赔偿
婚后父母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子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协议书中常见的无效约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