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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能否作为离婚的理由

#普法行动#

这个标题最好这样写------出轨能否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前段时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起巨大争议。其实,当事人可以以任何理由请求离婚,可以是法定理由,也可以是非法定理由。是否判决离婚,那就是法院的裁量权的问题了,请求离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判决离婚那就是法院的权力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分析,确实找不到“出轨”判决离婚的情形,那么是否属于(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前确实有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8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但是这个《意见》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已经失效,笔者找不到类似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出轨能否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难以得出确定的答案。

即便如此,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没有其他要求离婚的途径,原告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实现自己的诉求。

出轨能否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欢迎善意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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