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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如何认定司法解释解读三

准予离婚的条件是什么?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又该如何认定呢?且看下文分享。

2021年1月1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的中国首部民法典施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同步无效,有关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规范被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式施行,为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细化了具体方向和思路。该解释包含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等6个方面91条内容。本文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38条的内容,分享“准予离婚情形、共同财产、债务”等相关内容。

一、准予离婚情形

1.《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的,属于《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请求,可以准予离婚(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共同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2种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上述2种情形之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9.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否则属于共同财产。

10.原则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民法典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三、夫妻债务

13.一方婚前所负担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1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

15.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

16.一方单独偿还完夫妻共同债务后,可以向法院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

17.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寄语:从“一见钟情”,到走进婚礼的殿堂,再到携手白头。这是每个人对爱情的向往,也是每一个法律人都期盼的结果。祝愿我们都能学得“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相守,牵着相爱的人的手,走过柴米油盐,走过大好河山,走完人生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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