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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抚养权之争法院这样判

案件回放

家住南京的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7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大女儿10岁,小女儿5岁。之后两个孩子随母亲居住在女方父母家。男方婚后在外地工作,双方长时间异地分居生活,导致两人感情逐渐疏远、淡漠。最后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两个女儿归女方抚养。李某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两个女儿抚养权归妈妈,坚持至少抚养一个孩子。女方则坚决反对分开抚养,超过10岁的大女儿也坚决要求跟随母亲生活,不愿意与妹妹分开。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双方争议太大,法院也考虑良久,男方的要求于法有据,女方的意见也符合情理,更为复杂的是,夫妻双方背后的力量即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都参与孩子抚养权之争中,如何在审判当中有效化解矛盾,同时考虑到两个孩子一直随母亲、外公外婆生活,如何不割裂亲情,减少孩子的身心伤害,使孩子成长更健康是法院考量的因素。最后法院确认了父亲对大女儿享有抚养权,母亲对小女儿享有抚养权;两个女儿继续随母亲共同生活;由男方根据当地的消费实际,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女儿年满18周岁止;父亲李某享有每周探视孩子权利。

陈律师解读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从本案看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采用了相对灵活的方式,本案因孩子父亲常期与孩子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大女儿坚决不愿意同父亲生活,小女儿还年幼,将孩子判给父亲抚养也难以照料;两个女儿长期跟随母亲生活,与母亲建立了良好的亲子关系,同时有着较好的学习教育环境。同时,作为孩子的父亲,提出抚养一个孩子的诉求也是合法的。

对此,南京法院创新的做法是:没有采取把两个孩子拆分给父或母的惯常做法,组织了多次调解,并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让孩子父母双方能更理性的考虑。最后促成了本案的结果,有效化解了双方的抚养权之争。

对于二胎以上家庭离婚,遇到孩子抚养权之争,法院一般采取调解,尽量促使双方达成一致,避免法院直接判决;调解不成的,判决每人分别抚养;实在无奈之举就是,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判决不予离婚。既然孩子抚养权还在争夺,这也算是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一种体现。

夫妻离婚,意味着家庭解体,家庭又是两个原生家庭的体统工程,触一发而动全身,对于生育多胎孩子的夫妻,离婚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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