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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标准计算与证据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之一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并分居两年以上”。虽然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本离婚律师在处理婚姻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并不能准确把握这个标准。

首先,婚姻法中所指的分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这个分居并非仅指形式上的不在一起居住。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夫妻虽然住在同一屋檐下,却分房睡且拒绝交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比如双方从不同房、生活上上也不存在相互帮助等。

2、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所导致。很多当事人容易忽视这个条件,比如一方由于工作原因长期被外派等。对于这种因工作原因而导致分居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的夫妻分居情形。

其次,我们再来谈谈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计算标准:

1、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法官通常会以原被告双方所一致认可的分居时间或者当事人一方提交的明确有效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起始时间。那种误以为法官会以原告在起诉书中自称的分居起始时间来计算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计算的截止时间一般是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当天。当然,离婚诉讼会有一个过程,如果起诉时分居尚不够两年,但在诉讼进行中满两年的,法官也会予以认定。

3、关于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数次分居时间是否可以累计计算的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能累计计算的。

最后是关于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证据问题:

众所周知:夫妻关系与感情状态是一种比较私密的事情,外人往往不容易有准确的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夫妻分居事实就无法取证与举证。鉴于分居两年的时间不算短,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会留下与之相关的证据线索。比如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甚至是录音,尤其是在双方分房分居的情况下,微信或录音可能是比较现实可行的取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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