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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妻子出轨离婚财产咋分

老夫老妻一起经历了很多,种种家务事难为外人道也,如果有其他人插足,离婚的账更得慢慢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为一对20年夫妻判决了离婚财产纠纷。

妻子被怀疑出轨

家住浦东的陈先生和孙女士1998年结婚,两人育有一子,儿子现在已经是个大学生。2018年年中,陈先生起诉要求离婚,随后夫妇俩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陈先生又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陈先生怀疑前妻孙女士在离婚前与一位案外人朱某存在婚外情。而且,早在2015年,因为夫妻感情出问题,孙女士就离家出走了,一走就是两年之久。陈先生还表示,前妻已经将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隐藏、转移给了情夫朱某,因此前妻具有过错。

基于此,陈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依法分割的原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在孙女士手上的理财产品28万元、银行存款13万元、铂金戒指等,原告陈先生应该多分;被告孙女士隐藏、转移给案外人的40万元应归陈先生所有。

共同财产起疑云

被告孙女士辩称,她没有发生婚外情,也没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她不同意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孙女士承认,她确实认识那位案外男士朱某,但称两人只是好朋友。

另外,孙女士表示,她手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那么多。孙女士说,她曾经借给朱某15万元,对方还钱后,她用这笔钱买了理财产品,手上有理财产品13万元,其余一小部分钱则在日常生活中花掉了。孙女士同意各半分割理财产品,但是她离婚前已经在外租房住,离婚后还为儿子付学费,因此她要求分割理财产品款时,先扣除房屋租金1万元、学费1万元。除此之外,她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买过铂金戒指。

陈先生有一套浦东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对此,孙女士提出,这套房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各半分割。

法院审理此案时调查了孙女士的财产和陈先生的房产。经查明,孙女士与朱某的财产往来颇为复杂。2016年,因为朱某要买车,孙女士帮他付了购车款,后来又陆陆续续转账给朱某15万余元,朱某也曾分多笔转给孙女士15万余元。孙女士持有朱某的护照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多张借条、欠条,最新一张借条上载明,朱某在2011年至2017年期间向孙女士借了40万元。

孙女士近几年的确多次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但有的是到期得款之后又再买的,所以实际拥有的金额和28万元差很多。截至离婚之时,孙女士有两笔理财产品,分别为5万多元、8万多元,还有各家银行的存款共2万多元。

至于陈先生要求分割的铂金戒指一项,法院在孙女士处发现了铂金戒指购货凭条,但是凭条上并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姓名,付款的银行卡卡号也与孙女士的银行卡卡号无关。孙女士在珠宝商店上班,她说这个凭条是顾客的购货凭证,她自己并没有买过铂金戒指。

法院还查明,陈先生名下的那套房子是一套来源曲折的老公房。早在上世纪90年代,婚前的陈先生私房拆迁,作为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他在拆迁后承租了这套公有住房。2005年,已婚的陈先生夫妇以2万多元的优惠价格买下了房屋产权。当年,陈先生、孙女士夫妇以陈先生一方的名义支付了购房款,房屋产权登记在陈先生名下。陈先生说,当时他单方面用自己的公积金支付了1万余元购房款,其余部分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而孙女士不认可这一说法,她表示全部购房款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

法院在调查财产状况的时候,还有意外的发现。被告孙女士在一本笔记本上写下了许多情意绵绵的话语,比如“这段情千山万水”等等,但是没有写明时间、人物姓名等信息。

法院认定妻子无过错

到底孙女士有没有婚外情,有没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呢?首先,虽然孙女士帮朱某买车、借钱给朱某,笔记本里也写了一些表达感情的话,但是这些证据还不足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婚外情。孙女士离家两年,可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她离家的原因与婚外情有关。

其次,虽然孙女士为朱某支付了较大数额的金钱,但是双方写有借条、欠条,朱某也曾向孙女士转还过一些钱,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还不能认定孙女士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或向朱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两点,法院认定孙女士没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不应该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产份额问题上,因为涉案的这套房子不是单纯的商品房,而且历史较久,核算起来并不简单。法院认为,首先,这套房子最初是由陈先生婚前私房拆迁而租到的公房,他对公房使用权的取得付出了财产对价;其次,购买房屋产权时,陈先生的公房使用权对价、工龄优惠对购房折扣有贡献。经核算,陈先生的公房使用权对价、工龄优惠所贡献的购房价款为购买价的23.67%,因此法院认定房屋的23.67%产权份额是陈先生的个人财产,归陈先生所有。

那么剩余的76.33%产权份额怎么分呢?2005年购房时,孙女士的户籍还未迁到上海,不符合当时的购房条件,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是购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没能举证证明自己用婚前公积金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因此法院认定购房款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76.33%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半分割,也就是说孙女士可以分得38.17%的产权份额,陈先生的份额共计61.83%。

这套房子现在的市场价格为190万元,孙女士的份额折合73万元。因为陈先生的产权份额较大,产权也登记在他名下,并且他实际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法院认可房屋继续归陈先生所有,然后由陈先生支付产权份额折价款73万元给孙女士。

金融资产方面,法院认定孙女士在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16万元左右,包括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孙女士此前确实为儿子支付了1万元学费,合情合理,法院认为可以扣除这1万元。对于孙女士要求扣除1万元房租这一点,考虑到孙女士离家期间也有工作收入,法院没有认可。各半分割后,法院酌定由孙女士支付陈先生共同财产款7万元。

对于铂金戒指一项,法院认为涉案的那份购货凭条与孙女士缺乏关联,不能据此认定孙女士买了铂金戒指,不用分割。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需向孙女士支付共同财产款66万元。

孙女士与朱某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借款、欠款问题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法院没有处理。但是,如果陈先生认为自己对朱某享有债权,可以另外再起诉解决。(作者:柯思婷;图/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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