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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出轨离婚后起诉分割拆迁款还有份吗

夫妻离婚时拆迁赔偿尚未发放到位,离婚后前妻将公婆及前夫告上法院请求分割拆迁利益,前儿媳是否有份?

基本案情回顾:

狗蛋与小芳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甜蜜,不久小芳也为狗蛋生育一子。五年后,因小芳有了外遇,两人感情彻底破裂,两人在2005年协议离婚。

2003年的一天,狗蛋家的房屋外墙被喷上了一个大大的“拆”字,狗蛋的父亲代表全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直到2007年,拆迁补偿款以及2套房才全部赔偿到位。

小芳认为虽然补偿款及房屋是在离婚后才赔偿到位,但是确定拆迁时两人并未离婚,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有自己的名字。所以在全部赔偿到位以后应该进行分割,但狗蛋全家均拒绝了小芳的要求。无奈之下,小芳一纸诉状将狗蛋一家人诉至法院。

小芳诉称:

自己与狗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己属于拆迁被安置人,自己有权获得部分拆迁补偿款和相应房屋份额,要求狗蛋支付动迁补偿款30万元,房屋折价款的四分之一200万余元.

狗蛋与其父母共同辩称:

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时间早于婚姻登记时间,且小芳对于房屋建造并未出资,因此不符合补偿安置的主体条件。拆迁安置协议上有小芳的名字,是因为当时小芳的户口在该房屋内,根据规定迁协议上必须注明户口上所有的人员。

此外,小芳是因为婚内出轨且怀了第三人孩子才急于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明双方无共同财产需处理,双方无其他争议,即使小芳享有拆迁利益,也已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该部分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地上物的拆迁补偿款应根据建造出资及建房批复单记载的家庭成员等情况认定权利人,被拆迁房屋于双方结婚前已申请建造,故该部分补偿款小丽无权分割。

离婚协议中的“双方无其他争议”,应限定于离婚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这两套房屋当时尚未交付,故不能认定小芳已明确放弃安置房的权益。小芳作为被安置对象,其有权以优惠价格购买并成为安置房的权利人,其购买份额应为五分之一。

鉴于小芳的婚内出轨行为导致离婚,其行为给狗蛋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法院酌情确定狗蛋及其父母共同支付小芳拆迁补偿款、安置房折价款合计60万元。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拆迁补偿利益在分割前,各权益人享有的是共有的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进行分割。而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主要涉及两部分,对房屋的补偿和对宅基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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