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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起诉离婚 法院过错方少分财产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成都一对夫妻因感情问题时常发生争吵,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丈夫坚决不同意,表示想要挽回。令人意外的是丈夫在一年后却又主动起诉要求离婚。最近,成都彭州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男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属实,遂从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按3:7的比例进行分割。

张先生与黄女士1997年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2017年的一天,二人出游时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报废。张先生说:“申请保险理赔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老婆,你把存在你卡上的16万先拿出来买车用嘛。”黄女士同意并照做。在保险赔付款11万到位后,除去夫妻共同花销后,张先生便将保险赔付款中剩余8万元存于自己名下。

“刚结婚的时候,他在外挣的钱全部都交给我保管。后面我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他也不再将钱交给我了,”黄女士越说越气,“所以我怀疑他有了外遇,于是2020年底起诉离婚。”但张先生认为二人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因黄女士没有证据证实二人感情破裂,且张先生态度诚恳,二人遂未离婚。

2021年初,张先生将其名下的存款8万取出,并将新购买的小汽车转移登记至其姑父名下。2022年初,张先生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女士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张先生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黄先生辩称,因为其欠了姑父的钱,于是他将小汽车用于向姑父抵账。黄女士认为,对于8万元银行存款,张先生一会儿说早已用于日常花销,一会儿说用于抵账,显然是在撒谎掩饰其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对其名下的较大数额现金存款去向不明,且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的行为都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较大数额财产支出也不符合其日常生活开销水平,应认定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予以不分或少分,于是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对夫妻共同财产即张先生取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现有估值共计17.12万元按3:7的比例分割,判决张先生支付黄女士70%的财产价值约1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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