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民法典施行前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夫妻间人身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梳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夫妻间人身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梳理

针对实务观点争议中出现的法律适用、侵权构成、责任限定情形和夫妻财产制度等方面,分别对民法典施行前后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夫妻间人身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并探究其规范意旨,以求此类纠纷的有效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基础。

民法典施行前相关法律梳理

通过代表性案例中的司法争议“点”整理,类案裁判争议考察和司法现状“面”的分析发现,当前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夫妻间人身侵权纠纷已经形成了不予认定侵权且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普遍倾向。

因此,完全有必要对实践观点中普遍存在的争议,即法律适用、侵权构成、责任限定情形以及夫妻财产制度等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进行梳理。

法律适用相关法律梳理

2001 年,颁布的婚姻法第 43~45 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婚内夫妻一方权利遭受侵害时能够借助这一法律规范寻求行政或刑事司法救济。

与婚姻关系内民事侵权责任关联最直接的是婚姻法中针对离婚损害赔偿所提出的相关规则,其中规定婚内夫妻一方如果出现实施了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行为,并且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实质性的物质或精神损害。

并且导致二人夫妻关系破裂,不存在任何修复可能性,遭受侵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随即提出损害赔偿主张,即无措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此后两年内,最高法又针对婚姻法颁布了两项司法解释,即解释一和解释二,在司法解释当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具体方式和条件,同时针对离婚协议中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赔偿权利的行使时间,又进一步给出了补充规定。

尽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为离婚损害赔偿纠纷认定以及具体的裁判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不是认定所有夫妻间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是基于法定情形以及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在人身权、身份权以及抚养义务上遭受的损害情形,但不适用于调整和规制这一对象之外的其他侵权行为。

不可否认,2001 年,全国人大在修订法律时已经充分关注到了夫妻侵权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相比之前有了显著进步。立法者充分考虑到婚姻关系中存在各种复杂多变因素,再加上婚内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愈发多样。

随之在第 49 条中规定,在尚无具体规则的情形下,处理婚姻关系中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纠纷的处理时可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定,将不在婚姻法规定范畴内的其他侵权行为交由其他法律进行处理。

因此,对于违背婚姻自由或家庭的违法行为,又或者夫妻之间出现的其他一般性的侵权行为,如果在婚姻法中找不到具体可适用的法律依据,可选择其他法律适用处理。

因此,借鉴该条规范的指引适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夫妻间人身侵权完全可以按照这一指引性规定,选择其他法律作为处理依据。与纠纷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成为处理的直接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对侵权纠纷的认定和处理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性条文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责任原则,都可以作为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

侵权构成相关法律梳理

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法律规范,从立法上看可追溯至 1986 年 4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通则 。

其中第 106 条第 2 款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性条款,首次规定了由于过错对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侵害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能够尽可能的维护被侵权人的正当民事权利。

同时,第 119 条明确界定了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并引发伤亡情形下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范围,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损失、丧葬费、伤残补助以及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

之后为了更有效解决审理此类案件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通过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给出了补充规定。2009 年 12 月 26 日,立法机关完成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程序,并最终高票通,实施日为 2010 年 7 月 1 日。

依据该法律的一般侵权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等三个原则都进一步精炼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项特殊的侵权类型,并给出了专项规定,在第 48 条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处理,引致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责任认定依据。

相比民法通则,随着我国立法技术的不断改善以及语言更为规范,侵权责任法中针对一般侵权责任给出的内容表达和措辞有着显著不同,但值得肯定的是,二者具有相同的含义和功能,都能够成为判定侵权构成的法律依据。

民事基本法之外,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应当毫无疑问地适用与之最为密切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 76 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是侵权构成的直接性规定。

对机动车一方而言,应根据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不难看出,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夫妻间人身侵权责任,无论是民事基本法,还是侵权责任法,或是之外的特别法,法律依据的规范意旨明确了夫妻关系不在否认构成要件之列。

更进一步看,婚姻伦理和道德也不在法律规范意旨范围,实难作为判定的依据。强行以此作为否认构成侵权依据,则有向法律规则和原则逃逸之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中人身侵权案件数量出现了巨大变化,并且案件类型也愈加复杂多样,给审判实践添加了诸多新难题。期间,配套以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最大程度上满足审判实践需要。

2003 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增加了自然人由于生命、身体以及健康方面遭受侵害而引发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诉请赔偿,该司法解释,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成为了司法实践中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责任限定情形相关法律梳理

关于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规定,除了民法领域之外,1991 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次尝试解决由机动车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该办法划定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因素。

即违章行为、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产生的作用,并详细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所需赔偿的费用项目,显然符合这一时期的现实背景。

200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 76 条、119 条第 1 款第(五)项具体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由于意外或过错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形下认定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则。

在此之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又历经三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语言表述、责任主体、承担顺位等相关问题。

明确规定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或意外情形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能够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需求相适应以及有效解决相关纠纷,提出了可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

由此可知,意外和过错都是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情形,并未作出任何限定。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由于在赔偿标准、处理依据以及责任主体上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等困惑,导致此类案件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

为有效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更合理的审理和裁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于 2012 年 9 月 17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司法解。进一步阐释了如何适用道路安全法的问题。

并明确将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权益损害纳入赔偿范畴,由此形成了与侵权责任法相同的人身权益保障范畴。由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主体人身权益侵害责任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不断完善,填补了相应的法律空白。

更关键的是,随着社会生活中更多复杂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民法理论及审判实践中通常也没有严格区分过错,无论行为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心里状态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夫妻财产制度相关法律梳理

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上看,民法典颁行前,婚姻法中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并不只有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一种财产形式,另外还有个人所有财产、约定所有财产两种财产制度,并且也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

以约定所有、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完全能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驾驶机动车夫妻一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的实现提供夫妻财产制度保障。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范意旨,不能成为阻却财产分割或分割无实质意义的理由。

认定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除了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一方当事人在事后对另一方行为的追认,会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和限制,否则不予认定。

婚姻法以及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中对日常生活家事代理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家庭生活需要与他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构成了法律约束和限制问题,目的在于保护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交易安全。

因此,夫妻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产生侵权法律责任的认定,该规则不能得到适用,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反,被侵权夫妻一方当事人就夫妻间人身侵权诉请赔偿,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有正当性规范基础。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司法解释也给出了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实施的对双方共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以及会对另一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构成限制的情形,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请求,由此充分保护夫妻财产权以及确保充分履行其抚养义务。

基于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求,从这一规则设定上可以看出,即便双方依然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赋予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正当权利救济,由此才能真正显现出相比夫妻财产权,人身权优先的立法宗旨。这与英美法系关于夫妻之间从仅支持妻子个人财产适用侵权责任逐渐向夫妻双方全面适用侵权责任转变极为相似。

×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点击复制微信号

微信号:wx888

复制成功
微信号:wx888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去微信添加好友吧

电话

12588888888
12588888888

微信

二维码扫一扫添加微信
TOP